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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判5年?艾滋病患者强奸15岁少女,判决引热议!死刑限制减刑吗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4日 来源:南宁扰乱场秩序罪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扰乱场秩序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韦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韦俊律师,南宁扰乱场秩序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韦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才判5年?艾滋病患者强奸15岁少女,判决引热议!

去年5月,47岁的广西河池市艾滋病人袁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强奸了一名15岁的女生。去年9月25日该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20年5月12日,被害人蓝某在上学途中到某村玩,在代销店老板的催促下准备去上学,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提出送蓝某到学校,蓝某坐上袁某某的电动车之后,袁某某并没有开往学校,而是驾车往学校相反的方向而去。他将车停在公路边,把女孩拽到了一条水沟旁边的竹林里,与她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他把女孩送回到代销店附近,自己驱车回家了。在对袁某某的血清进行检测之后,显示结果呈HIV-1抗体阳性。令人气愤的是,一直以来他都知道自己患有艾滋。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还是丧心病狂强奸了15岁女孩,这已经不单单能用禽兽来形容。万幸女孩儿没有感染上艾滋。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蓝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

考虑到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强奸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病仍然实施强奸行为,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为什么一审只判5年

相信无论是从朴素正义还是法律规定看,你都会觉得该案都是一起糊涂案,应该尽快得到纠正。这怎么也应该是判10年以上的重罪啊!有部分网友留言称,该案被告人具有性侵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少女、明知自己患艾滋病仍实施强奸等恶劣情节,“结果才判5年,明显太轻了。”

但是再仔细分析分析,你也许会发现这里少了一个关键情节,那就是被害女生有没有感染上艾滋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但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属于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情形。

在上述案例中,没有提到被性侵女生感染艾滋,且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情节严重”是针对以下6种情况,才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对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从重处罚,从重也只是在3-10年这个幅度内从重。“明知身患艾滋病还去强奸15岁未成年人”,不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应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加重情节,实践中尚未找到认定的先例。

面对网友不解,法院最新回应:对该案调卷审查,近日将公布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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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限制减刑吗

2011年4月22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对第50条做出了如下修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其中第一款的规定,表明死刑缓期执行可以获得减刑的情形,是一般情况;第二款的规定旨在说明,在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严格适用第一款减刑的规定。限制的程度应当由法官自由裁量。我个人认为不应当理解为不适用减刑,只是实现的条件可能要更苛刻一些,减刑的时间会更长。但不排除实践中有可能法官不适用减刑的情况而导致罪犯终生监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如下解释: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简单通俗的说,限制减刑就是——因为你的的判决里有“限制减刑”,在服刑时,同等条件下,别人可以减刑而你不能减。

案例:2011年5月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冯-云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冯-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被告人冯-云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杭州中院首次适用限制减刑,冯-云也成为浙江第一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杭州中院认为:冯-云因有*而与其妻感情纠葛,竟采用持刀捅刺数十刀的残忍手段杀死其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冯-云有*,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予以严惩,但鉴于冯-云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此杭州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该案判决生效后,根据《刑法修正案》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冯-云的最高服刑年限:法官认为冯-云具备刑法50条第一款的减刑条件,但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认为不适用,不予减刑,冯-云将终生监禁。冯-云的最低服刑年限:法官认为冯-云具备刑法50条一款的减刑条件,根据第二款限制减刑的规定,减刑的时间滞后会很长,即使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最轻冯-云都要服满二十年以上的徒刑加上减刑滞后的时间。

我国法律对于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但有法定从宽情节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考虑限制减刑,这是法治的进步。相信通过以上知识的介绍,对于死刑限制减刑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需要法律咨询,请咨询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带来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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