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扰乱场秩序罪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77771300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扰乱场秩序罪

如何认定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盗窃罪构成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2日 来源:南宁扰乱场秩序罪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扰乱场秩序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

  韦俊律师,南宁扰乱场秩序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认定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除了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可以认定为主犯。

  在共同盗窃中,不仅发起者、邀约纠集者,可以成为盗窃的主要作用人,在共同盗窃中起了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也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如在共同盗窃中出谋划策、操纵盗窃犯罪的人,盗窃手段狡猾、盗窃技术熟练,在盗窃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在盗窃中特别积极的实行犯等。有些盗窃犯,既不是发起者,又不是纠集者,但被他人邀约参与盗窃犯罪之后,在共同盗窃中,特别积极和卖力,对促成和实现犯罪发挥了主要作用。

盗窃罪构成的情形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入户盗窃

  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

  4、携带凶器盗窃

  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是扒窃。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以上就是关于;盗窃罪会不予起诉吗;的解答,及相关内容,可以看出来盗窃罪可能不起诉。公民因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量刑并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符合免予起诉的相关条件的,则可以由辩护人就盗窃的犯罪事实进行合法的辩护。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Copyright ©2008-2020

南宁扰乱场秩序罪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